秭归县伟兴生活用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学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7MABMTW7G8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九畹溪镇滋兰路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5〕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邓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金鑫久久杯(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经检验其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产品上所采用的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不合格金鑫久久杯(塑料一次性餐饮具)7包(含抽检备样1包);
2.没收违法所得13元;
3.罚款1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3元。
14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