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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城清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大荣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AF7G8XX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古城金街二期7#106商铺(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246号
当事人2021年8月13日在万载县古城金街二期7#106商铺设立。2026年3月12日上午,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康乐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万载县城清餐饮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预包装食品植物调和油(晟麦亚麻籽油+芝麻油),净含量125ml;产地:辽宁省,本溪市;生产日期20240420;有效期18个月;数量:1瓶。以上食品植物调和油超过保质期后仍放在厨房使用。该食品植物调和油由店里的员工在当地超市购买,数量1瓶,无进货单据,因没有做采购台账不记得进货价,购进后放在厨房用于餐饮加工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在当事人操作间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晟麦亚麻籽油+芝麻油)
1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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