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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检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飞羽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6MAC352FP4D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50号院7号楼6层60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朝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数码大厦B座603室(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B座5层603)。2025年3月3日,当事人将住所变更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层2306,2025年7月3日,当事人将住所变更至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开发区B区4号1幢2层1219室。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鑫觅西二路12号208设有实验室。当事人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编号:23012130240,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为环境试验,包括低温试验、恒温湿热试验、盐雾试验、高温试验。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3日。当事人有取得了《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CNASL21040,检测对象“电工电子电器产品”,项目名称为“低温检测”“高温检测”。因当事人实验室地址变更,该证书正在申请变更。 当事人表示,对客户提出的检验检测需求是由其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实验室仅供内部使用。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告知,客户签订合同后视为接受当事人可以提供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服务的条款。 当事人有官网,官网网址:http://www.kecete.com/,该网站于2024年9月9日完成备案,为当事人自己制作管理,当事人称网站实际上线时间为2025年春节后。同时,当事人在抖音设有官方抖音账号,账户名称为“科检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抖音号:78748229951),该账户上线时间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在上述线上平台对其自身及开展的业务进行了介绍和宣传。 当事人其官网首页分为“行业检测”“服务项目”“科研服务”“关于我们”“科检咨询”“咨询报价”等板块。其中“行业检测”一栏中列出当事人可以进行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化工产品、气体、水样、固废/危废、环境其他、香料调料、医药领域、食品/农产品、化妆品/护肤品、其他领域的检测。在“医药领域”菜单下的“中药饮片检测”、“食品/农产品” 菜单下的“罐头检测”等页面介绍业务时,有可以自己进行上述检测的相关表述。 当事人在其抖音官方账号首页写有“各主要城市设有实验室,全国可做,就近安排”的内容,同时当事人上传了多条视频对当事人开展的多种检验检测业务进行了介绍,针对每项不同的检验检测内容,当事人在每条视频介绍中均有“科检是专业的**(如混凝土检测、金属疲劳测试、城市供水检测、美发店卫生检测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CMA/CNAS检测报告,资质齐全、报告权威、全国认可……”的内容。自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8月10日,当事人新发视频数500条,净增粉丝数433人,曝光次数62661次,停留次数36483次。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抖音官方账号首页显示粉丝数为2779人。 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以及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及调查情况发现当事人在网络端进行宣传的上述内容存在如下问题: 1.当事人实际没有其在官网“行业检测”模块以及抖音官方账号视频中所宣传的检测项目的资质,实际都是委托其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2.当事人除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鑫觅西二路12号208设有实验室外,无其他实验室。 当事人承认官网和抖音上的相关视频内容存在虚假。当事人现已删除了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文字及视频。 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数码大厦B座603室的实际办公场所正门侧墙处悬挂有“清华大学&科检检测中心联合实验室”“北京理工大学&科检检测中心联合实验室”的两块牌匾。当事人承认未与清华大学与北京理工大学官方签订协议建立联合实验室,仅与该校的学生在进行业务服务的过程中达成口头承诺。 我局向清华大学、北京北理工大学发送协查函,问询当事人是否与上述两所大学开展相关实验室合作。北京理工大学回函表示未与当事人开展合作。 综上,当事人在其官网和抖音账户上对当事人的检验能力、检验资质做出不实宣传,误导公众认为其具有本没有的检验能力、检验资质的行为,以及当事人在与清华大学与北京理工大学未签订任何相关协议或者达成相关合作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实际办公场所悬挂与上述两所大学组建联合实验室的牌匾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2
京朝市监处罚﹝2025﹞5308号
当事人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数码大厦B座603室(及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B座5层603)。2025年3月3日,当事人将住所变更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层2306,2025年7月3日,当事人将住所变更至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开发区B区4号1幢2层1219室。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鑫觅西二路12号208设有实验室。当事人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编号:23012130240,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为环境试验,包括低温试验、恒温湿热试验、盐雾试验、高温试验。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3日。当事人有取得了《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CNASL21040,检测对象“电工电子电器产品”,项目名称为“低温检测”“高温检测”。因当事人实验室地址变更,该证书正在申请变更。 当事人表示,对客户提出的检验检测需求是由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实验室仅供内部使用。 当事人有官网,官网网址:http://www.kecete.com/,该网站于2024年9月9日完成备案,为当事人自己制作管理,当事人表示网站实际上线时间为2025年春节后;同时,在抖音设有官方抖音账号,账户名称为“科检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抖音号:78748229951),该账户上线时间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在上述线上平台对其自身及开展的业务进行了介绍和宣传。 当事人其官网首页分为“行业检测”“服务项目”“科研服务”“关于我们”“科检咨询”“咨询报价”等板块。当事人官网“行业检测”一栏中列出当事人可以进行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化工产品、气体、水样、固废/危废、环境其他、香料调料、医药领域、食品/农产品、化妆品/护肤品、其他领域的检测。当事人在“医药领域”菜单的“中药饮片检测”、“食品/农产品” 菜单的“罐头检测”等页面介绍业务时表示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上述检测。 当事人在其抖音官方账号首页写有“各主要城市设有实验室,全国可做,就近安排”的内容,同时当事人上传了多部视频对当事人开展的多种检验检测业务进行了介绍,针对每项不同的检验检测内容,当事人在每条视频介绍中会均有“科检是专业的**(如混凝土检测、金属疲劳测试、城市供水检测、美发店卫生检测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CMA/CNAS检测报告,资质齐全、报告权威、全国认可……”样式的内容。自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8月10日,当事人新发视频数500条,净增粉丝数433人,曝光次数62661次,停留次数36483次。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抖音官方账号首页显示粉丝数为2779人。 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以及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及调查情况发现当事人在网络端进行宣传的上述内容存在如下问题: 1.当事人实际没有其在官网“行业检测”模块以及抖音官方账号视频中所宣传的检测项目的资质,实际都是委托其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2.当事人除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鑫觅西二路12号208设有实验室外,无其他实验室。 当事人承认官网和痘印上的上述相关视频内容虚假。 当前当事人删除了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文字及视频,2025年8月19日,我局浏览当事人抖音账户,当事人发布视频共5条,视频内容未发现有虚假宣传内容。执法人员浏览当事人官网,当事人已对含有虚假宣传的部分进行了改正或调整。 另,根据举报材料,当事人在其实际办公场所悬挂有“清华大学&科检检测中心联合实验室”“北京理工大学&科检检测中心联合实验室”的两块牌匾。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视频作为证据。经当事人辨认,该视频内容属实。上述牌匾于2024年7月份悬挂于当事人实际办公场所正门侧墙的位置。在2025年1月份已摘除。当事人承认未与清华大学与北京理工大学官方签订正式的协议建立联合实验室,仅与该校的学生在进行业务服务的过程中达成口头承诺。 根据当事人介绍,在悬挂上述牌匾期间,平均每月约有10人次的客户人员到当事人实际办公场所洽谈业务。 我局向清华大学、北京北理工大学发送协查函,问询当事人是否与上述两所大学开展相关实验室合作。北京理工大学回函表示未与当事人开展合作。清华大学协查函被退回。 根据调取当事人提供的与客户签订的检验服务合同及合同样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告知,客户签订合同后视为接受当事人可以提供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服务的条款。 执法人员调取了部分当事人给客户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均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 综上,当事人在其官网和抖音账户上对当事人的检验能力、检验资质做出不实宣传,误导公众认为其具有本没有的检验能力、检验资质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另,当事人在与清华大学与北京理工大学未签订任何相关协议或者达成相关合作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实际办公场所悬挂与上述两所大学组建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