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爱萨玛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长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81MADT29BY0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服务集聚区汽车城2-6地块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德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销售两款规格沙琪玛各5箱,其中5kg/箱规格沙琪玛销售单价70元/箱,24盒/箱规格沙琪玛销售单价132元/箱,该批次货值金额1010元;2025年12月10日,销售24盒/箱规格丹麦风味萨琪酥5箱,销售单价132元/箱,该批次货值金额660元;2026年2月1日,销售24盒/箱规格沙琪玛20箱,销售单价156元/箱,该批次货值金额3120元。综上,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790元。当事人上述所生产的“丹麦风味萨琪酥”“琪玛酥(沙琪玛)”两款食品采用卡套式标签,食品标签均可与外包装分离;其中,“丹麦风味萨琪酥”食品标签内营养成分项目为出厂打印错误,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主动启动涉案食品召回工作,累计召回:24盒/箱规格沙琪玛25箱、24盒/箱规格萨琪酥5箱、5kg/箱规格丹麦风味萨琪酥5箱,召回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310元;并于2026年2月20日对上述召回食品实施销毁处理。销售货值金额4790元,召回货值金额4310元,违法所得48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编第一百四十三条“【裁量基准】(三)从重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难以确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建议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以及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对事实和理由作出特别说明;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建议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情形,但是行政处罚裁量建议与该情形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不一致的;”的规定,决定报案审会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营养成分项目标注错误的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编第十九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2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并处95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建议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以及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对事实和理由作出特别说明;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建议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情形,但是行政处罚裁量建议与该情形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不一致的;”的规定,决定报案审会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综上所述,报案审会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3、以上罚没合计5980元。
10500.00元
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