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茹玛针织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向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EEQ078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达摩路82号2号楼4-5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15
(2021)皖1002民初1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茹玛针织厂
安徽兴永锦针织有限公司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30
2022-05-12
(2022)皖1002执23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茹玛针织厂、安徽兴永锦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乌应急罚决﹝2024﹞第000187-1号
被处罚单位:义乌市茹玛针织厂 投资人:丁向阳违法事实:被处罚单位在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北路255号从事内衣生产加工,有员工16名,存在着位于八楼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置,车间疏散通道有货物临时堆放等安全生产隐患,于2024年4月23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本局于2024年5月9日告知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8*********100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2024-05-17
2
金税稽二罚﹝2023﹞18号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罚款56880.81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6661.00元。
罚款56880.81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6661.00元。
56880.81元
金华市税务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