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贝善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干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087146079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茅家山林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4
(2024)赣0982民初2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贝善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何**
樟树市人民法院
2
2024-02-28
(2024)赣知民终15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贝善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3-09-22
(2023)赣01知民初139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贝善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3-14
2017-03-14
(2017)皖03民终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蚌埠市俊潮商贸有限公司、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120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从江西品速印刷有限公司印制“Aobeika澳贝卡®迪拜酋长™驼奶高钙粉”瓶贴标签2000张,并分别在2025年4月2日和5月5日各生产了1个批次该产品。 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主展示版面标注商品名称“迪拜酋长™驼奶高钙粉”并配有骆驼的图案、阿拉伯文字,主展示版面左上角标注有“Aobeika”和“奥贝卡”商标,商标下方标注有“箔金版”文字。左下角标注有“全脂奶粉 新西兰进口”和“乳清蛋白粉 美国进口”文字,其下方标注有“钙含量:280mg”文字,主展示版面右上角标注有“PICC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文字。该文字下方标注有“罗伊氏乳杆菌” 菌株号:DSM17648 欧洲 EP2717890B1 日本 JP6062931B2 中国发明专利 ZL201280033643.5”,左下角标注有“方便食品 净含量:600克 图片仅供参考”文字。其标签标注的配料表为“蛋白质粉、木糖醇、全脂乳粉、乳清蛋白粉、全脂驼奶粉(2.5%)、乳酸钙、乳酸菌粉:(罗伊氏乳杆菌)添加量:50mg/100g。”该产品实际的真实属性为方便食品,标签上的“迪拜酋长”商标加上产品名称中的“驼奶”文字并配有骆驼图案、阿拉伯文字,让消费者产生误导认为该产品是迪拜进口的驼乳粉。 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797听,生产日期为20250402的生产了334听,其中留样3听,送检3听,实际入库328听;生产日期为20250505的生产了463听,其中留样3听,送检3听,实际入库457听。然后以12元/听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564元。该产品成本价格为11.26元,违法所得580.9元。 执法人员分别对上述标签文字内容的真实进行了核查,该产品标签上的“Aobeika”和“奥贝卡”两个商标系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上述商标持有人为江西优康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3年1月1日将上述两个商标授权给当事人使用,授权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 “迪拜酋长”商标系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商标,当事人曾于2024年7月19日首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该商标申请,该商标于2024年12月14日被驳回。当事人在2025年9月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目前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仅获得受理,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 因我市生产企业生产的“驼奶营养粉方便食品”、“羊奶营养粉方便食品”等产品引发舆情,2025年5月22日,我局印发了《樟树市大健康产业规范提升工作方案》,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集中排查整治行动。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了该公司部分产品标签存在违规,其中就包含涉案产品“Aobeika澳贝卡®迪拜酋长™驼奶高钙粉”的瓶贴标签1200张。当事人为了逃避行政处罚,谎称从未生产过涉案产品,隐瞒使用该标签生产产品的事实。执法人员随后对上述违规包材进行了查封,在后期现场监督当事人对上述违规包材进行了销毁,并要求当事人召回所有标签涉嫌违规的产品。当事人也未按照要求召回涉案产品,致使该产品被央广网进行报道,引发舆情,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干明(身份证号:36242419840919****)在公司负责原料采购、产品研发、标签审核、组织生产等工作,其未能履行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的法定职责,疏于监管,未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主观故意放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且为逃避处罚隐匿违法事实,性质恶劣。经调取当事人公司2025年度工资表,刘干明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每月的工资为5500元。
1、没收没收违法所得580.9元; 2、罚款50000元; 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干明(身份证号:362***********6452)给予自处罚决定书做出之日其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上一年度从当事人处所获收入1倍罚款计66000元。
116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樟市监处罚﹝2025﹞74号
经查实,一、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从江西中泰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明优堂®五联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外包装盒300个拟用于食品生产。该包装盒上配料表中标注添加了复合益生菌冻干粉,但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的要求标注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截止案发之日,该包材尚未使用,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上述包材进行销毁。 二、当事人生产的“萨曼朵®高钙羊奶粉”(规格:500g,生产日期:20250402)、“Aobeika®骆驼奶高钙粉”(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250505)、“Aobeika®羊奶高钙粉”(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250505)、“Aobeika®牦牛奶高钙粉”(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250505)、“Aobeika®哈萨克™驼奶高钙粉”(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50505)5个商品名称中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高钙羊奶粉、骆驼奶高钙粉、羊奶高钙粉、牦牛奶高钙粉”文字或词语,但均未在外包装正面的商品名称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方便食品”,且在产品外包装正面分别标示有对应的绵羊、骆驼、和牦牛图案,通过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让消费者误认为上述产品是羊奶粉、骆驼奶粉或牦牛奶粉。 另,当事人生产的Aobeika®骆驼奶高钙粉”(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250505)、“Aobeika®羊奶高钙粉”(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250505)、“Aobeika®牦牛奶高钙粉”(净含量:1000g,生产日期:20250505)3个产品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江西省粮食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其出具的3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5-070210027、WT25-070210028、WT25-070210029)显示,上述3个产品的能量项目的实测值分别为1615kJ/100g、1611kJ/100g、1610kJ/100g,该实测值均大于上述3个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能量项目标注的1253kJ/100g的标准指标“≤1504(120%标签标示值)”,检验结论为能量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分别以5.6元/袋的成本价生产“萨曼朵®高钙羊奶粉”400袋、23.5元/桶的成本价生产“Aobeika®骆驼奶高钙粉”180桶、15元/桶的成本价生产“Aobeika®羊奶高钙粉”168桶、13.5元/桶的成本价生产“Aobeika®牦牛奶高钙粉”168桶、4.5元/听的成本价生产“Aobeika®哈萨克™驼奶高钙粉”4500听,然后分别以27.5元/桶、18元/桶、16.5元/桶的销售价将“Aobeika®骆驼奶高钙粉”、“Aobeika®羊奶高钙粉”、“Aobeika®牦牛奶高钙粉”3个产品销售完毕,以5元/听的销售价格将“Aobeika®哈萨克™驼奶高钙粉”全部销售完毕。另,“萨曼朵®高钙羊奶粉”尚未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5486元,违法所得3978元。
1、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萨曼朵®高钙羊奶粉”、“Aobeika®骆驼奶高钙粉”、“Aobeika®羊奶高钙粉”、“Aobeika®牦牛奶高钙粉”、“Aobeika®哈萨克™驼奶高钙粉”5个产品成品(详见财务清单);9133.5 2、没收违法所得3978元; 3、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77430元。 综合,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81408元上缴国库。
17743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