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梅田湖镇告丰村严红东粉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红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23MA7AWTR20X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梅田湖镇告丰村0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市监处罚〔2024〕307号
2024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谢佳林、李贻鹏对位于华容县梅田湖镇告丰村的华容县梅田湖镇告丰村严红东粉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制作红薯粉的原材料“食用甘薯淀粉”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食用甘薯淀粉”的供应商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4〕16006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2024〕16005号)对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4〕16006号)的要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凡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采购食品,都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处罚。
8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