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范培华瓶装燃气供应点(个人独资企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培华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2MA70PAM38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城西社区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4〕17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1、没收不合格电热水壶6个;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360元。
360.00元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2
石市监处罚〔2024〕51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6日从西安市万年市场2楼1排18号一家名为“志江电热配件”的店子,购进了可燃气体探测器,商标是CNGY国易,规格型号:JY-860,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7-01,生产厂家:浙江国易科技有限公司,有安装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共购进10个,进货价75元/个,进货总金额750元;销售价100元/个,顾客购买4个,抽检购买3个,备样3个(已依法扣押)。货值金额7×100元/个+3×75元/个=925元,违法所得为7×100元/个=700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可燃气体探测器3个。
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3、处罚款925元。
925.00元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