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振楠 | 注册资本:301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752255620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郑市龙湖镇双梅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22
(2021)豫01民终2285号
一般人格权纠纷
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0-14
(2019)豫0184民初9666号
合同纠纷
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怀恩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30
2020-12-31
(2020)豫0184民初8188号
一般人格权纠纷
连**、连**等与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4
2020-07-01
(2020)豫0192知民初33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06
2020-07-03
(2020)豫0184执1976号
合同纠纷
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怀恩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4-20
2019-11-04
(2019)豫0184民初9666号
合同纠纷
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怀恩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4-20
2019-12-31
(2019)豫01民终26102号
合同纠纷
郑州市怀恩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8-28
2019-07-08
(2019)豫0183民初5152号
合同纠纷
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怀恩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01
2019-07-30
(2019)豫01民辖终892号
合同纠纷
郑州市怀恩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5-30
2019-05-05
(2019)豫01民初48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8-17
2018-08-01
(2018)豫0191财保1882号
委托合同纠纷
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黄河北邙福寿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102521.6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3-02
2017-10-30
(2017)豫01民初4874号
股权转让纠纷
郭**与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84号
经查,当事人2005年5月26日设立,经批准在新郑市龙湖镇双梅路1号建设经营性公墓,从事殡葬服务。 2023年2月2日至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在销售墓位时收取墓穴管理费用,违反《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管理费)同时重复收取绿化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清单计算,当事人收取管理服务费同时重复收取绿化费389笔,合计重复收取绿化费金额331360元。 通过询问调查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违反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重复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公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托人身份;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营业场所《2025年售后服务价位公示》实物照片,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售后服务价位公示》、《2024年售后服务价位公示》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公示的收费项目和价格; 3、当事人2023年2月2日至2025年2月21日销售墓位的收费清单,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在调查中提供了收费清单但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合同、票据凭证、账簿,我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清单认定当事人收取墓穴管理费用时重复收取绿化费的时间、数量、金额;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电子数据打印件,证明没有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违反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重复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5、当事人整改后的《2025年售后服务价位公示》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复印件。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实施执法检查的依据。 四、案件性质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墓穴管理费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新郑市龙湖镇双梅路1号建设经营性公墓从事殡葬服务,应当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墓位时收取墓穴管理费用,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应当包含绿化费。当事人收取墓穴管理费用,在收取管理服务费同时重复收取绿化费,构成《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所指的违反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重复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31360元。
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