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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建都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建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006616657049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永鑫大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9-01
2016-07-27
(2016)湘1103民初205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刘**诉被告永州市建都超市有限公司二分店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冷市监处罚﹝2025﹞63号
2025年3月4日,我们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永州市建都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散装食品区摆放有“中国味唐人香”腊肉6包,该预先包装好的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不完整,当事人购进了“中国味唐人香”腊肉3.9kg,购进总金额为101.40元,当事人将3.9kg腊肉分装成6包,每包0.65kg,每包购进价为16.9元,销售价格为19.9元/包,货值金额为119.4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包,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证实,当事人共购进中国味唐人香”腊肉3.9kg,分装成6包进行销售,现场检查时现场有6包,证实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我们认为,当事人经营预先包装的腊肉,属于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中国味唐人香”腊肉1包;2、处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2
永冷市监处罚[2023]92号
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老姜”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法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根据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黄豆芽” 样品中4-氯苯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姜” 样品中铅(以cb计),镉(以c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175.25元。
0.00元
永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冷水滩区大队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