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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乌石镇佩祥副食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丘佩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L16QU80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乌石镇建设东路土地所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3〕224号
1、当事人所使用的涉案称重电子台秤共1台(“产品名称:TCS-150电子台秤, 准确度登记:Ⅲ ,最大称重:150kg,最小称重:1kg,分度值:50g,出厂日期:2017年8月16日,产品编号:77338,额定功率:10VA,制造厂家:武义县金宇衡器有限公司。”)是用于副食等商品称重使用,根据商品衡量的重量来决定费用的多少,该涉案称重电子台秤是属于用于贸易结算中包裹称重的非自动衡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2),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当事人所使用的涉案称重电子台秤是2023年8月3号开始用于经营使用,至2023年8月30号被查为止,该涉案称重电子计价秤持续使用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以下
当事人用于副食等商品称重来决定商品费用多少的电子台秤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要求是属于用于贸易结算中包裹称重的非自动衡器,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2),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称重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 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第三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台秤持续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事实,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五十、《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非法计量器具持续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其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称重电子台秤,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
300.00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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