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辉达手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鹏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31MA20P13X9N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金湖县健康路2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X00081号
经查: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通讯设备销售和通讯设备修理。
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从上海沃亨通讯处购进了5台规格型号为“AA09”的标称“特斯拉动力电池”,并放置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对外销售。进价50元/台,售价100元/台。
2025年8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从南向北第三格展柜移动电源在售,具体信息如下:包装信息标称“龙奇,公司:东莞市龙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窝路2号,电话:4001-134-931,产品名称:特斯拉动力电池,产品型号:AA09移动电源,执行标准:GB/T35590-2017”共1台,货值金额1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移动电源的进货查验材料,未建立购销台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自2024年8月1日起,必须获得3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方可出厂、销售,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始时间从2024年8月1日起开始认定。截至2025年8月5日,当事人共售出涉案批次的移动电源4台,售出时间无法确定是否在2024年8月1日之后,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我局根据该款产品外包装标识的公司名称,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标称所属公司“东莞市龙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获得该规格型号移动电源3C认证。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针对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标识的移动电源的行为,本局依据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元,上缴国库。
50.00元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