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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恒盛化肥经销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47YLU2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辽市辽东街丰巨委三角区组(动迁公告之后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3
(2024)吉0382民初1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恒盛化肥经销处
杨**
双辽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94号
经查,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自山东翔龙化肥有限公司购进“谷粮”复合肥料40袋,购进价格为120元/袋,售价为160元/袋。货值金额6400元,共获利1605元(含抽检购样费5元)。
经查,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自山东翔龙化肥有限公司购进“谷粮”复合肥料40袋,购进价格为120元/袋,售价为160元/袋。货值金额6400元,共获利1605元(含抽检购样费5元)。 当事人双辽市恒盛化肥经销处作为化肥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商品质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双辽市恒盛化肥经销处构成销售“谷粮”复合肥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谷粮”复合肥料,货值金额6400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7:“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下的”的判断标准,本案的违法程度判定为“较轻”,相应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裁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7、《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裁量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谷粮”复合肥料。2、没收违法所得1605.00元;3、处货值金额50%罚款,即3200.00元,罚没合计:4805.00元。
320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2
双农(肥料)罚﹝2023﹞4号
双辽市恒盛化肥经销处经营“协禾博士”经营的肥料产品与登记内容不符案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双辽市农业农村局
2023-06-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