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鹏鹏 | 注册资本:350.877158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GHA8G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5号3001,3002,3003房(仅限办公)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4
(2024)粤01民终31170号
劳动争议
梁**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赞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09
(2024)粤01民终31170号
劳动争议
梁**
广州微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9
(2024)粤0106民初24359号
劳动争议
梁**
广州微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9
(2024)粤0106立8217号
劳动争议
梁**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赞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5
2024-07-30
(2024)粤01民终20788号
劳动争议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李**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6-07
(2024)粤0106立15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滴普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7
2024-01-17
(2023)粤0106民初31124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曹**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8
2024-01-04
(2023)粤0106民初31124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曹**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9
2023-11-01
(2023)粤0106民初30868号
劳动争议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3-11-01
(2023)粤0106民初17334号
劳动争议
李**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7
(2024)粤0113执11371号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李潮国;张瑞程;罗章春;广州不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鸿宇潮品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
2025-10-09
(2025)粤0113执异517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杨景明;广州市溪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潮国;罗章春;广州不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鸿宇潮品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8
2022-09-21
(2021)云3102民初48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胡**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9-03
2022-08-04
(2022)桂0302执保23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霍*、腾冲市良玉珠宝店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2174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4-22
2019-07-18
(2019)粤0192民初248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3-25
2020-03-23
(2019)粤0192民初51683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王*与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1097号
(一)当事人存在帮助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微赞”直播平台的技术提供以及运营方,除提供直播、回放、互动等基础功能外,为帮助其平台直播间在直播时虚拟人气、增加气氛,对购买相应价格服务的直播间企业,还提供诸如“支持马甲虚拟进场,进行发言、送礼、分享、下单等玩法,活跃直播气氛”;“直播页支持设置马甲订单‘XXX下订了商品’等“马甲”功能,以及支持直播方自行设置销售数值的“热卖值”功能。上述“马甲”功能和“热卖值”后台自行设置功能均于2025年7月30日停用。(二)当事人存在未尽资质资格审核义务违法行为“微赞”直播平台已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当事人作为平台经营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相关经营者资质尽到了审核义务。
当事人为其平台直播间提供“马甲”功能和“热卖值”功能,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六、七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其平台内相关经营者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尽资质资格审核义务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同时具备可以从轻处罚和可以从重处罚情形,为贯彻审慎包容、过罚相当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对当事人帮助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未尽资质资格审核义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罚款1100000元。
1100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