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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雨土特产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0MA7AQAFT0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92号万馨小区4号楼5-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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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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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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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高处罚〔2024〕01007号
经查,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雨土特产店所售的“鹿胎膏”是该店负责人王雨在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人参批发市场外的集市上以现金面交方式购进,包装盒为供货商提供。 经查,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食品和药品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为目的,是否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一方面,本案中的“鹿胎膏”商品没有标示产品审批文号,无法直接从审批文号、产品说明等外观标识来界定其产品属性。另一方面,当事人进行销售时没有宣传治疗功能及治疗效果,消费者非治疗特定疾病的目的而购买、使用。因此,本案中的“鹿胎膏”产品并不符合药品“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为目的,并有特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店铺证照、进货票据、联系方式等材料,也无法提供该商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款“鹿胎膏”的标签上标注功能主治“补气养血”、“气血两虚”等作用,且未标注该款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已售出上述商品69盒,每盒单价不等,经微信调取收货款记录逐项核对,其经营额共计17829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第一款已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行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中第一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已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1)没收违法所得17829元;(2)罚款89145元。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7829元;(三)罚款89145元。
89145.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