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台河市桃山区一分利淑兰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亚华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9D8Y73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铁西综合楼商服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30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中旬开始使用该电子计价秤收款机,该电子计价秤收款机被设定为四舍五入计价模式,收款时保留一位小数,导致多收取消费价款。该电子计价秤收款机每天一清零,只能保存当日的收款记录,无保存历史收款记录的功能,故无法计算全部违法所得,本案能确定的违法所得为0.02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3日我局检查后将电子计价秤收款机调整为按实际显示金额收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消费者举报单,证明消费者举报内容及案件来源情况。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门面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店铺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陈述。 5、应收金额照片、录音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及无法提供消费小票的事实。 6、实收金额照片,证明当事人实际收取金额 7、电子计价秤收款机检定合格及合格证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收款机合格及在检定有效期内。 8、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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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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