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奇菓阳光干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惠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105MA7A43QX4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干果B区3排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3〕94号
2023年6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向我局送达《案件移交函》,将张惠琴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移送我局。
反映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干果B区3排18号水磨沟华凌市场奇菓阳光干果店,于2022年3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出售疑似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雪莲,对其店检查从店内查获7株疑似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雪莲,并当场查扣。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在2023年1月12日以当事人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雪莲)向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5月10日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乌铁检建[2023]1号”下达检察建议书,称上述案件虽然在犯罪嫌疑人店铺内查获了雪莲,但没有证据证实雪莲的来源以及其具有出售的故意,并且查获的雪莲数量很少,虽然法律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未明确规定具体量刑数量,但是结合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考虑该批案件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该批案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并建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作撤案处理。2023年6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向我局送达《案件移交函》中称:“我局根据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建议,将该批案件作撤案处理”。(随案移交: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建议检查意见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受案登记表复印件、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复印件、对当事人张惠琴询问笔录复印件、扣押清单复印件、当事人张惠琴现场指认照片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新公司鉴(环损)字[2022]164号复印件)。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所扣上述7株疑似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雪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新公司鉴(环损)字[2022]164号出具的鉴定意见均为菊科风毛菊属雪莲。并注明雪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2021年9月8日起实施)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17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水磨沟华凌市场奇菓阳光干果店经营者张馨于2022年3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在其店内现场查扣了7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的雪莲。
2023年7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张惠琴干果店经营者张惠琴)进行询问,其表示:以上被公安部门查扣经鉴定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的7株雪莲,是2019年冬季一名中年男子上门推销时购买的,共购进10株,购买时价格是10元/株,欲出售,无任何购进票据,在被公安查扣前存放于仓库被老鼠啃食2株,2020年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店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雪莲)7株
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