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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依家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闵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1MA4DF82R3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团风县汽车客运站站前一楼左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5日开展在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团风县汽车客运站站前一楼左边)小吃、饮品制作及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北省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进门处未按规定安装防蝇、防鼠、防虫设备,进门右侧窗户也未安装防蝇、防鼠、防虫设备,三防设施不到位。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5月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当事人操作间进门处仍未按规定安装防蝇设施,三防设施不到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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