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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金领生鲜批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东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BT0KU17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金岭嘉苑小区2栋B7门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6〕17号
投诉人购买的春红蛋清花生,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从双阳区鑫鑫达副食店购进的,共购进10袋,进货价格为8.5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双阳区金领生鲜批发超市能够提供春红蛋清花生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及食品出厂检验报告。2026年1月30日,双阳区金领生鲜批发超市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1袋春红蛋清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投诉人购买春红蛋清花生时,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18天。除卖投诉人1袋超过保质期之外其余9袋均在保质期内出售。该超市负责人表示愿意为投诉人退货退款,经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人,投诉人未能同意。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召回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至2026年3月18日为止,该超市未收到退回的超过保质期的春红蛋清花生,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其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不良反应。 春红蛋清花生的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1.5元。综上所诉,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成立。
2026年2月2日,接到举报单,内容是:先生匿名举报,发现金岭生鲜超市,的花生米过期了。 投诉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照片证据,投诉人投诉的食品为春红蛋清花生。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9日到双阳区金领生鲜批发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经营者张东旭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将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证据提供给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承认投诉人是在该超市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又对现场是否还存有投诉人投诉的同批次春红蛋清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的库存及其他食品的保质期进行检查,在该超市经营场所的待售商品货架上未发现有上述投诉人投诉的同款超过保质期的春红蛋清花生,也未发现现场有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6年2月9日立案调查。 投诉人购买的春红蛋清花生,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从双阳区鑫鑫达副食店购进的,共购进10袋,进货价格为8.5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双阳区金领生鲜批发超市能够提供春红蛋清花生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及食品出厂检验报告。2026年1月30日,双阳区金领生鲜批发超市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1袋春红蛋清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投诉人购买春红蛋清花生时,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18天。除卖投诉人1袋超过保质期之外其余9袋均在保质期内出售。该超市负责人表示愿意为投诉人退货退款,经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人,投诉人未能同意。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召回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至2026年3月18日为止,该超市未收到退回的超过保质期的春红蛋清花生,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其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不良反应。 春红蛋清花生的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1.5元。综上所诉,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领导集体讨论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1.5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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