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卫东 | 注册资本:157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810588573067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店上镇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7
劳动争议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曹**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4-10-29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洪洞县永丰洗煤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11-2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晋通电力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2-15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8-10
(2022)晋0406民初691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万**,王**,万**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08-09
(2022)晋0406民初691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万**,王**,万**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05-30
(2022)琼0107民初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海南法之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9
2022-05-30
(2022)琼0107民初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2-02-24
(2022)晋04民终13号
执行异议之诉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9
2021-12-31
(2021)晋04民终303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清露金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09
2022-03-24
(2022)晋04民终13号
执行异议之诉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孟州市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01
2022-03-30
(2021)湘08执134号
侵权责任纠纷
张家界浩达商贸有限公司、潞城市潞安亚晋焦化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68008618.34元
执行案件
4
2021-05-19
2020-09-30
(2020)晋0406民初728号
合同纠纷
山西佳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59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5-19
2020-12-21
(2020)晋04民终2558号
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佳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31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16
2020-09-21
(2020)晋0406执异4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孟州市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与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2-20
2020-01-15
(2020)湘08执异1号
侵权责任纠纷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浩达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2-31
2019-11-29
(2019)湘民终772号
侵权责任纠纷
潞城市潞安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张家界浩达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9-23
2019-06-21
(2018)湘08民初5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张家界浩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潞城市潞安亚晋焦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49926.12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8-27
2019-07-08
(2019)湘08执异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界浩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潞城)应急罚﹝2024﹞10号
1.泡沫泵房附近6米高管架处管道保温检查,管架管道处有平台栏杆,但有人员(杨建军)越过栏杆进行检查,属于高处作业(也未佩戴安全绳);2.化产粗苯装车改造倒链吊钩防脱销变形、失效;脱硫液防控液下泵处倒链吊钩防脱销外置、失效;3.厂外管廊无管道标识牌。
违法事实及证据:1.泡沫泵房附近6米高管架处管道保温检查,管架管道处有平台栏杆,但有人员(杨建军)越过栏杆进行检查,属于高处作业(也未佩戴安全绳);2.化产粗苯装车改造倒链吊钩防脱销变形、失效;脱硫液防控液下泵处倒链吊钩防脱销外置、失效;3.厂外管廊无管道标识牌。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潞城)应急责改〔2024〕危化生产-031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5000.00元
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