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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二马家族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永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2MA6XJM7P0Y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街道办事处经一路社区银座后排2号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渭烟处﹝2023﹞第031号
2023年9月5日11时02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街道办事处经一路社区银座后排2号门面房二马家族烟酒店内存有大量违法卷烟。接举报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地点进行蹲守。于当日11时38分进店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上前对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同现场负责人一起进入店内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现场负责人说自己叫冯红武,与二马家族烟酒店法人杨永清系雇佣关系,杨永清系我辖区内卷烟持证零售户,在其店内依法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细支天赋)6条、芙蓉王(硬细支)3条、南京(梦都)2条、好猫(细支长乐)3条等,共计68个品种124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冯红武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渭烟存通字[2023]第090、111、112、113、114、115、116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现场负责人冯红武与当事人杨永清是雇佣关系,当事人杨永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据当事人杨永清陈述该批卷烟是因为此店地理位置比较好,日常需求量比较大,店里订购的卷烟不够日常销售,所以就从市场上收购一些回来以供日常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杨永清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烟计【2021】9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和陕烟计【2023】36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进行核价,当事人杨永清违法进货总额为3411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渠道真烟案件码段提取单、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调查,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杨永清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4110.00元10%的罚款计3411.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68个品种124条卷烟发还当事人杨永清。建议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3411.00元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3-10-10
2
渭滨市监处罚〔2023〕67号
当事人杨永清由于疫情影响经常闭店。由于原来的价格标签破损、各种商品价位进行调整,没有购买新的价格标签标注在商品上,所以对部分预包装食品没有明码标价,但烟酒有价格标签。当事人对进购的商品存有半年的进货票据,前期的部分进货票据已丢失。当事人在经营中没有销售台账,也没有记账,经营期间没有纳税。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500元。
3500.00元
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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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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