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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南北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晓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D2X0379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双桥镇龙田村(双桥养护中心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2026)赣0922民初1542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191号
经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此批次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炮产品的生产任务单和发货单及询问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花炮产品情况如下: 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C级升空类(双响)的烟花“财运炮”产品共计350箱,每箱120个。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前该被抽检批次烟花“财运炮”150箱已销售,剩余200箱存放于仓库内(按规格换算23990个,已扣除被抽样机构取走的检验用样10个)。仓库其中一箱内10个用于抽样检测及抽样留存,剩余110个。该被抽检批次成本价为48.00元/箱,销售价为50.00元/箱。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7,500.00元,违法所得为300.00元。 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C级升空类(双响)的烟花“南北二踢脚”产品共计400箱,每箱200个。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前该被抽检批次烟花“南北二踢脚”175箱已销售,剩余225箱存放于仓库内(按规格换算44990个,已扣除被抽样机构取走的检验用样10个)。仓库其中一箱内10个用于抽样检测及抽样留存,剩余190个。该被抽检批次成本价为26.00元/箱,销售价为32.00元/箱。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2,800.00元,违法所得为1,050.00元。 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C级升空类(双响)的烟花“特制双响”产品共计300箱,每箱140个,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前该被抽检批次烟花“特制双响”244箱已销售,剩余56箱存放于仓库内(按规格换算7830个,已扣除被抽样机构取走的检验用样10个)。仓库其中一箱内10个用于抽样检测及抽样留存,剩余130个。该被抽检批次成本价为56.00元/箱,销售价为62.00元/箱。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8,600.00元,违法所得为1,464.00元。 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C级升空类(双响)的烟花“河北双响”产品共计280箱,每箱140个。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前该被抽检批次烟花“南北二踢脚”208箱已销售,剩余72箱存放于仓库内(按规格换算10070个,已扣除被抽样机构取走的检验用样10个)。仓库其中一箱内10个用于抽样检测及抽样留存,剩余130个。该被抽检批次成本价为56.00元/箱,销售价为62.00元/箱。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7,360.00元,违法所得为1,248.00元。 综上,当事人该批次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共66,260.00元,违法所得共4,06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经本局案件集体讨论会一致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万市监双财清[2026]031101号不合格花炮产品; 2、处以罚款人民币66,26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6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0,322.00元,上缴国库。
6626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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