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西山区放心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冉启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2MA6MPE600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1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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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5〕266号
经查,上述“南孚电池”是当事人于2025年05月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了南孚聚能环4 5号2粒装电池60板(生产批号2025-02)、7号2粒装电池30板(生产批号2025-03)。期间,当事人以每板5元的价格销售了5号2粒装电池28板、7号2粒装电池4板,销售经营额共计16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专员陈辉一同依法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129号的昆明市西山区放心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店铺内待售的“南孚电池”进行鉴定,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专员陈辉出具鉴定证明((2025)南孚07092号)鉴定结论为“属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并且不能提供所经营的上述商品的商标授权书、进货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5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7月9日被我局查获。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权“南孚”5号2粒装电池64支、7号2粒装电池52支; 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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