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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张家滩镇家乐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国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1MA6YG7EH3P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张家滩小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烟处﹝2025﹞第009号
2025年02月10日09时0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张家滩街道市场大门东第四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芙蓉王(硬细支)5条、南京(雨花石)5条、云烟(紫)1条、黄鹤楼(硬蓝)1条、泰山(心悦)1条、延安(金)1条、泰山(金将中支)1条、娇子(格调细支)1条、云烟(硬苁蓉)1条、贵烟(萃)1条、双喜(花悦)1条、长白山(777)2条、好猫(长乐九美)3条、中华(细支)3条、延安(中支红韵)2条、中华(双中支)1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4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合计19个品种37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曹国雄,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当事人曹国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曹国雄在延安市延长县卷烟零售店收购的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询问笔录中,现场负责人曹国雄陈述涉案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当事人曹国雄违法进货总额为1064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曹国雄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曹国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曹国雄本人供认不讳。鉴于曹国雄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064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640元10%的罚款,计1064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9个品种37条予以发还曹国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曹国雄上述违法行为。
1064.00元
延长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14
2
长市监处罚﹝2024﹞32号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姜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10-16
3
长市监处罚﹝2023﹞55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
2000.00元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11-21
4
延长县局市监处罚〔2023〕65号
当事人经营的延长县张家滩镇家乐超市经营的上述食品截止2023年10月31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麻花1袋。
2000.00元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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