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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潮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琳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GW47W7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科技路455号6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127号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有电子版和手工版二种版本。当事人与顾客签订的“电子版合同”,其中第1条约定的内容含有“乙方于签订本《定单》时付给甲方拍摄套系金额,其中套系金额的30%为本次服务的定金,本《定单》生效后,乙方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第9条约定的内容含有“若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未完成看样、校稿、取件工作的,拍摄底片遗失或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第10条约定的内容含有“甲方在通知乙方取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拍摄档案底片负有保管责任。若超过该时间乙方未取底片或甲方已提交移交底片于乙方,拍摄档案照片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与顾客签订的“手工填写版合同”,其中第1条约定的内容含有“充值及预定款项概不退还(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拍摄者,可申请转单)单方违约,需扣除定单总额30%的违约金”;最后一条约定的内容含有“照片或小样自(工作流程)所载相关日期起,如逾60天未来选片或取件,物件丢失或损坏,本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上述内容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均未采用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某订单为例,消费者在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第二日提出退款,在尚未预约拍摄时间,也未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情况下,当事人就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现已达成消费者谅解,因当事人未进行记账,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经查询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及以不合理的违约金、定金等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并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属于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及以不合理的违约金、定金等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并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属于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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