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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王立光水果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4MA06GFKB8D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水果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钰市监处罚〔2025〕29号
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种植户普成有处以3元/斤的价格购进涉案蜜橘150斤,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地证明复印件及种植户身份证影印件。购进后于2025年9月12日以总计121元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四妹便利店(王风杰)32.8斤;于2025年9月23日以总计240元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云栖四妹百货商店(个体工商户)(姜佳凯)40斤;其余77.2斤以5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销售,至2025年9月23日全部售出。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四妹便利店(王风杰)、天津市宝坻区云栖四妹百货商店(个体工商户)(姜佳凯)的蜜橘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10月28日分别出具两份《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在天津市宝坻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自产区以7元/斤的价格购进涉案沙糖橘72斤,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说出具体的供货商。购进后于2025年9月22日以总价360元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大广聚富食品经营店(门立华)50斤;于2025年9月23日以总价323元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青藤园便利店(个体工商户)(张云贺)22斤,至此全部售出。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大广聚富食品经营店(门立华)、天津市宝坻区青藤园便利店(个体工商户)(张云贺)的沙糖橘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10月28日分别出具两份《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以减小危害后果,但未能召回。本案中,涉案蜜橘货值金额747元,违法所得297元;涉案沙糖橘货值金额683元,违法所得683元。在本案中当事人总计货值金额1430元,违法所得980元。
1.没收违法所得980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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