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信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智翔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MABY4YLE0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摆金镇摆金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处[2025]288号
经查实,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
在惠水信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的瓶身标注“贵州亚港气体有限公司”,合格证标签标注“品名 氧,容积 40L,压力 12.5±0.5Mpa,有效期 12个月,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 H20093935”生产日期 2025年10月15日,批号 20251015等信息的医用氧气是当事人2025年10月15日从“贵州亚港气体有限公司”购进,一共购进了6瓶,进价为60元/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医用氧气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销售单并在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的检查中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当事人除了从“贵州亚港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气外,还从“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购进医用氧气,自2023年10月6日开始至2025年8月6日当事人一共从“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购进医用氧气65瓶,货值金额共计6380元,其中40L的61瓶,进价100元/瓶,10L的4瓶,进价70元/瓶。当事人向“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购进医用氧气时向供货商“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索取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经营资格、资质,供货商一直未向当事人提供。2025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惠市监限提〔2025〕BJ-07号”《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时限内提供“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经营资格、资质,当事人向供货商“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索取,供货商回复当事人“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也未向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0月23日对“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投资人班福坤询问结果“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相符。
当事人购进的医用氧气用途为抢救病人,当事人从“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购进的医用氧气在2025年10月10日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医用氧气的收费标准分别是按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黔南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持续吸氧按45元/天的标准收取费用,间断吸氧按2.70元/小时的标准收取费用。医用氧气只是辅助治疗,并且使用过程中有损耗,是亏本使用,所以没有任何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①我局执法人员
检查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且陪同检查;②当事人使用医用
氧气;③当事人从“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购进医用氧气;
④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用氧气供货商“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事实;
2、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①法定代表人身体
健康;②当事人从“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购进医用氧气及
购进的起止时间,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使用情况;③医用氧气
供货商“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等事实;
罚款0.638万元#
638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2
惠医保处字﹝2025﹞第014号
2025年6月12日,惠水县医疗保障局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惠水信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6740.18元。
责令惠水信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责令退回医疗保障金6470.18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6470.18元1倍即6470.18元的罚款。
6470.18元
惠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5-09-15
3
惠卫医罚(2023)C003号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0000.00元
惠水县卫生健康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