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扎兰屯同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希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375255724X0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扎兰屯市岭东工业开发区中央南路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2-02
2018-02-02
(2017)鲁09民终186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苏州沃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扎兰屯同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12-25
2017-11-21
(2017)内0702行初23号
行政处罚
扎兰屯同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7-07-25
2017-03-01
(2017)内0783民初4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扎兰屯同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636.6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综执处罚〔2026〕44号
经查,当事人扎兰屯同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07月28日登记注册成立。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的电脑查看该公司的官方网站(扎兰屯市同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网址:https://zlttdmy.com/),网站中“关于我们”项下该公司对企业简介中引用了“龙头企业”字样。据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公司被委托人宋广达陈述:该公司官方网站于2022年建立由第三方收费机构溧阳鑫泰克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建立并维护,主要内容为企业简介、产品介绍、和企业获得证书展示,其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前并不知道公司官方网站中使用了“龙头企业”字样的宣传,该网站于2025年年末在“关于我们”下方“公司简介”中引用了“龙头企业”字样,关于“龙头企业”没有政府/行业协会正式认定以及权威第三方数据等实据。 当事人陈述关于该公司的简介,是由该公司于2021年6月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个人的微信提供给溧阳鑫泰克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初稿,但是初稿中无“龙头企业”的字样,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初稿内容等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该陈述不予认可。当事人陈述交付的费用仅是建立网站、网站维护的费用,无宣传费用,该公司无法提供与溧阳鑫泰克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签订的相关的合同,但能提供与溧阳鑫泰克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的电子发票。检查当日,该公司已对使用“龙头企业”用语进行了整改,将“龙头企业”表述替换为“专业企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发布广告未花费费用,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情况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