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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益精蔬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丽芬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MA2HJKKU7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绿色农产品物流园大棚8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43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始丰街道绿色农产品物流园经营一处蔬菜摊位。①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从地户处购进一批芹菜放在摊位销售,本局工作人员于当日对该批芹菜进行了抽样,后经浙江**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从地户处购进一批螺丝椒放在摊位销售,2024年10月29日,本局工作人员对该批螺丝椒进行了抽样,后经浙江**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芹菜和螺丝椒时,均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上述芹菜和螺丝椒的货值金额合计为118元,无获利。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与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芹菜和螺丝椒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食品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二、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00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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