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朝阳区悦美社美容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学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4MA175AJ86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15号楼4门111室(百汇街与西康路交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4〕88号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经过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购进YINRUI茵芮甲油胶,购进时履行了进行查验义务,超过使用期限后使用1盒,每盒购进价格35元。因美甲项目包含多种服务项目,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单独进行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5元。
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线索,朝阳区悦美社美容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5月29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营业室内美甲区域发现正在使用中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经过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购进YINRUI茵芮甲油胶,购进时履行了进行查验义务,超过使用期限后使用1盒,每盒购进价格35元。因美甲项目包含多种服务项目,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单独进行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中“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裁量范围。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证,适用于从轻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妥否,请批示。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4-12-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6-24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桂林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