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一口甜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思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AC7UX65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中路37幢第1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4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1瓶“光明新鲜牧场高品质牛乳”已超过保质期,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给予警告的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构成《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