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源民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仲爱萍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3MA0MYKLY9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爱博龙苑1号楼7号门脸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6〕3号
内蒙古源民药业有限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面积90平方米,工作人员4人。当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1药城”医药平台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以102.05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假药3盒。2024年7月26日到货后,经检查验收后陈列于店内待售。同日以133元/盒的会员价售出1盒,同月27日以133元/盒的会员价售出1盒,以134元/盒的正常价售出1盒。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假药不是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协助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认为上述药品符合该规定中“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认定为假药。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批次假药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400元,货值金额400元(133元/盒×2盒+134元/盒=400元),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承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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