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体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11MA1R5P7L5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泉山区黄河新村市场生鲜肉摊位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30
(2022)苏0311民初7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
鲍**,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俞**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11-24
(2022)苏0311民初7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
鲍**,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俞**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2
(2022)苏0311民初7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
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鲍**,俞**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11-21
(2022)苏0311民初7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
鲍**,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俞**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5
2022-11-17
(2022)苏0311民初7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
鲍**,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俞**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11-16
(2022)苏0311民初7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
鲍**,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俞**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7
2022-11-14
(2022)苏0311民初7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
鲍**,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俞**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8
2022-09-20
(2022)苏0311民初7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
鲍**,俞**,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0
2022-07-07
(2022)苏0311财保1145号
财产保全
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33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泉市监处罚〔2026〕46号
当事人在泉山区黄河新村农贸市场生鲜肉摊位08号经营销售猪肉,2026年2月14日现场检查商家正在使用的2台电子称时,发现其中的一台型号为“ACS-30”型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识;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使用的电子秤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识。该计量器具从2026年02月13日上午9点至下午3点使用,用于店内所售猪肉的称重,因为当时还有其他称在同时使用,所以该称具体称重了哪些订单已无法查询。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称进行销毁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构成威胁,应依法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