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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镇飞跃钢材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立峰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4W5WT1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铁北莲贤加油站对过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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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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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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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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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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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轻罚〔2024〕160号
经查,该经销处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方矩管是2024年3月18日以3880.00元/吨的价格从长春顺达钢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0.7吨(购进了1件,每件100根,一共是100根)。销售价格为35.00元/根,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该商店该批次方矩管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该批次不合格方矩管货值金额3500.00元,利润金额784.00元。
2024年3月20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镇赉县镇赉镇飞跃钢材经销处销售的方矩管进行了抽样,2024年5月24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方矩管《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0320138),报告显示镇赉县镇赉镇飞跃钢材经销处销售的方矩管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立案调查。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方矩管货值金额3500.00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节87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4.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罚没款合计3784.00元。 妥否,请批示。
3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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