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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惠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L04489432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周潭3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5
(2025)浙0225民初702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
2022-08-19
(2021)浙0282民初13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
上海芸静贸易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2-04-19
(2021)浙0282民初13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
上海芸静贸易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2-01-17
(2021)浙0282民初13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
上海芸静贸易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1-09-14
(2021)浙0282民初89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
李**
慈溪市人民法院
6
2021-09-14
(2021)浙0282民初89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
彭**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30
2021-09-10
(2021)浙0282民初89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3﹞86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根据经销商要求生产了雪菜王40箱(8公斤/箱),成本价18元/箱,于5月21日销售给慈溪市周巷爱连食品店1箱,于5月28日销售给浒山农批市场小权(具体姓名不详)20箱,于5月29日销售给上虞石狮商贸城的经销商(具体姓名不详)19箱,销售价均为20元/箱。之后上述1箱产品被慈溪市周巷爱连食品店销售至慈溪市周巷客都食品店并于6月14日被本局抽样。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雪菜王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召回上述雪菜王,共召回4箱,已全部销毁;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根据慈溪市周巷爱连食品店要求生产了红油豇豆20箱(2千克/袋,6袋/箱),成本价50元/箱,于7月8日全部销售给慈溪市周巷爱连食品店,销售价57元/箱,之后上述产品于7月19日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红油豇豆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3年8月14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复检要求。以上共计违法货值金额1940元,违法所得186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超标的雪菜王、食品添加剂超标的红油豇豆,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罚款66000元,合计罚没款6786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6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2
慈溪应急罚决﹝2023﹞第00030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8日下午,周巷镇应急消防管理所会同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现有员工30人,企业提供了企业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有限空间场所未采取防范措施;生产车间内部分配电箱未接地、缺外壳,1台台式钻床缺防护罩;修理车间内1瓶压缩气体未采取防倾倒措施,2桶汽油随意放置,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处罚种类和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3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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