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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乌丹镇百惠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海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0PD02A5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市场北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4〕327号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七)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羊酮体实施扣押。已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经查:当事人屠宰的羊是自己家养殖的,2024年10月24日有顾客提前预定羊酮体,2024年10月25日早晨经营者陈海忠在自己家屠宰了一只羊,处理成羊酮体后放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百惠牛羊肉店内,以2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未进行相关动物检疫检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肉钩上挂有一只完整的羊酮体,重16.1kg,该店经营者陈海忠称羊是顾客提前预定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805元,无违法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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