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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国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30568887417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巴楚县文化东路(叶儿羌国际大巴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6
2022-07-26
(2022)新3130民初1707号
恢复原状纠纷
曹**、巴楚县新达广告部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35号
2026年7月7日,我大队监督员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办:巴楚县巴楚镇农贸市场长期存在疏散通道被电动三轮车、摊位、货物严重占用、堵塞、遮挡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未配备水带、水枪的违法行为,我大队监督员对阿克苏国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巴楚县新城农贸超市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挪用消防器材(即一处室内消火栓未配备水带、水枪)的行为,阿克苏国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存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给予阿克苏国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5100.00元
巴楚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9-04
2
喀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34号
2026年7月6日,我大队监督员对阿克苏国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巴楚县财政局家属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未及时修复破损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即一号楼二单元与三单元之间建筑外墙保温层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阿克苏国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阿克苏国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2800.00元
巴楚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9-03
3
喀巴市监处罚〔2026〕40号
根据2024年6月11日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以下简称537号文)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当事人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销售电价应按照居民用电价标准执行。 按照2022年3月9日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文件规定,居民用电执行现行目录电价销售政策,新疆喀什地区到户电价为0.39元/度。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开始向新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充电桩运营企业售电。 1.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8月23日期间,当事人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运营的居民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换电柜)以0.49元/度、0.55元/度等价格实际收取电费共计14117.84元,依据537号文要求,应收电费10687.56元,合计多收电费3430.28元。 2.2025年6月18日至2026年3月12日期间当事人向新疆云丰龙翔贸易有限公司(小哈换电柜)运营的居民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换电柜以0.52元/度价格收取电费共计31607.16元,依据537号文要求,应收电费23705.37元,合计多收电费7901.79元。 3.当事人2023年4月7日至2025年11月25日,向新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居民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以0.52价格收取电费共计15136.14元,依据537号文要求,应收电费11350.6元,多收电费3785.53元。 当事人在2025年11月25日之后向新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居民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虽然以0.39元/度价格售电,但是另以“服务费”名义按0.13元/度的标准另行多收电费1313.78元。 此外当事人提供的一份购电凭证(票号:0940647),新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宏运花园充电桩电费3143.92元,当事人向新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用电时间为2023年4月7日至2025年6月28日。 因时间跨度大,且票据中没有具体标明每个时间节点的用电量和电费。因此无法确定537号文2024年6月11日印发后的用电量和电费。 经当事人与新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双方同意按照均价计算自2024年6月11日537号文执行至2025年6月28日期间多收的电费。 经计算,2023年4月7日至2025年6月28日共计27个月,将3143.92元分摊27个月,每月电费约为116.44元。 537号文2024年6月11日印发,以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截止2025年6月28日,共计12个月,合计电费为1397.30元(116.44元×12个月),12个月使用电量约2687.11度。 按照居民电价收费标准,当事人应收取电费1047.97元(2687.11度×0.39元/度),多收电费349.32元(1397.30元-1047.97元)。 当事人自2024年6月11日537号文印发之后,仍对三家充电桩运营企业在居民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换电柜)以0.49元/度、0.52元/度、0.55元/度的价格售电,其中对新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居民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在2025年11月25日之后,虽然以每度0.39元价格售电,但是以收取“服务费”为名,以0.13元/度的标准变相提高电费标准。 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780.70元,其中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多收电费3430.28元、向新疆云丰龙翔贸易有限公司(小哈换电柜)多收电费7901.79元、向新疆云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多收电费5448.63元(3785.53+1313.78+349.32)。 截止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将多收电费全额退还至对应的充电桩(换电柜)运营企业电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不再重复没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780.70元。
16780.70元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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