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四通润滑油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兴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9E94Y1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嫩江市毛纺厂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处罚[2023]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1日从汉尊(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购进汉尊牌优力卡X6000合成型柴油机油8桶(等级:CF-4,15W-40;规格:4L;批号:2022.03.03),进货价格40元/桶,销售价格70元/桶。汉尊牌优力卡X7000合成型柴油机油4桶(等级:CH-4,15W-40;规格:4L;批号:2022.03.03),进货价格50元/桶,销售价格80元/桶。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80元。至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汉尊牌优力卡X6000合成型柴油机油,共销售3桶,剩余5桶(含备样);汉尊牌优力卡X7000合成型柴油机油共销售2桶,剩余2桶(含备样)。 即违法所得370元。上述商品到货后由当事人进行验收,当事人向供应商索要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有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3、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ECO01P000363084C、ECO01P000363085C),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汉尊牌优力卡X6000合成型柴油机油、汉尊牌优力卡X7000合成型柴油机油均不符合GB 11121-2006《汽油机油》质量标准要求;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6、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7、当事人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8、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