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路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7MA1MKB4Q6X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苏0117民初29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王*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1
(2024)苏0117民初626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林**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0
(2024)苏0117民初538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湖南车联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东支公司,徐*,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4
(2024)苏0117民初538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湖南车联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东支公司,徐*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5
2020-06-09
(2020)苏0117民初114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
徐**,夏**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04
(2024)苏0117民初28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本玉、杨斌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1
2020-07-03
(2020)苏0117民初114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8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1
2020-01-14
(2019)苏0117民初5176号
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溧消行罚决字﹝2025﹞第0051号
2025年07月1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一层分拣区设置办公室,办公室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给予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28
2
宁溧消行罚决字﹝2025﹞第0049号
2025年6月27日0时47分,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溧水经济开发区西路明辉厂业园的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操作区西侧,起火点位于扫码枪处,起火原因为扫码枪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此次火灾主要烧损一台扫码枪等,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无人员伤亡。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给予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28
3
溧柘塘综法﹝2024﹞040001号
2024年8月12日,我街道接到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书面移交,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因欠薪投诉问题,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于2024年7月19日向该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溧人社察询字〔2024〕第031号),要求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该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7月31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溧人社察令字〔2024〕第024号),责令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于8月5日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截止8月12日,该单位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存在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柘塘街道办事处
2024-08-29
4
溧人社察罚字﹝2024﹞第001号
经调查,朱道安于2023年5月18日-9月30日入职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该单位确存在未按规定为朱道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改正,现整改期限已过,该单位仍未改正。
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南京中吉通快运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 按照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一倍标准处以罚款3954.7元(1人×790.94元×5个月×1倍=3954.7元)(大写:叁仟玖佰伍拾肆元柒角)。
3954.70元
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