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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湾潭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8JKN9X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大道4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45号
经查,你店于2000年03月06日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松滋市刘家场镇湾潭路开展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活动。按照《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计划》有关要求,2023年0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店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的产品有五谷杂粮(青豆)、精制剁辣椒、老北京麻饼、大蒜、泥姜、生姜等,其中样品名称:泥姜,商标:/,规格型号:散称,质量等级:/,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2017第一法)。 2023年0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店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21087488831047)1份、《检验报告》(No:SY2023CJ1047)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字〔2023〕8007号1份。你店当场确认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泥姜)已售完,无库存。你店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泥姜)的进货票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泥姜)是你店于2023年6月16日从荆州市沙市区同心商行购进,购进数量17㎏,购进价格为22元/㎏,销售价格为 24元/㎏,货值金额408元。截止检查之日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34元。你店于2023年7月22日在店铺门口发布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在公告期间,不合格产品召回数量为零,未出现向你店反应有身体不适等危害后果的情况。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你店依然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泥姜)的进货票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处罚款26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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