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兔街艳花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艳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H7363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兔街镇高原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178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1月2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威宁县兔街镇高原山市场从事护肤品、百货、日用品、五金、床上用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烟、酒、奶粉(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2022年12月,当事人从威宁购进所需物品在高原市场经营,包括以下食品:“思圆”牌葱油飘香拌面2件(24包/件,生产日期:2022年8月21日,保质期:6个月,进价:48.00元/件(折合2元/包),售价:3元/包);未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在超过保质期后清理下架摆放在其超市进大门左侧生活区入口处地面上,未及时清理销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及时销毁已清理下架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至案发之时,当事人未及时销毁已清理下架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思圆”牌葱油飘香拌面11包,且未建立销毁记录台账。货值金额:11×3.00元=33.00元。由于当事人现场未使用电脑收款,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查清上述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情况和违法所得。 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销毁已清理下架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销毁已清理下架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未及时销毁已清理下架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的事实。 4、现场取证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及时销毁已清理下架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威市监罚告〔2023〕178号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其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警告#罚款0.51万元#
51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