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西店百分百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仇海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90N1H7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建设北路13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343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西店百分百副食品超市于2020年11月22日,从京东掌柜宝平台以元4.9元/袋的价格购入5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川之花茉莉花茶10号(净含量:60g,生产商:定州市川之花茶叶有限公司(分装),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13068200724),标价15元/袋放置于货架上予以销售。当事人在前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放在货架上继续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库存前述超过保质期的川之花茉莉花茶10号3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根据现场库存情况及投诉人购买了一袋超过保质期的川之花茉莉花茶10号的事实,已查清的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10.1元。
另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曾因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被本局查获,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处罚[2021] 519号),予以责令改正和警告。
当事人宁海县西店百分百副食品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宁海县西店百分百副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川之花茉莉花茶10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节严重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重从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1元;(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川之花茉莉花茶10号3袋;(三)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8010.1元。
8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