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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娅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7837615181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13
(2019)粤0105民初12746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
2020-04-13
(2019)粤0105民初12745号
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3
2020-02-14
(2019)粤0105民初12745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4
2020-02-14
(2019)粤0105民初12746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5
2020-01-10
(2019)粤0105民初12745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6
2020-01-10
(2019)粤0105民初12746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7
2019-08-12
(2019)粤0105民初12745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8
2019-08-12
(2019)粤0105民初12746号
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28
2020-04-28
(2019)粤0105民初12745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28
2020-08-13
(2020)粤01民终16803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28
2020-08-13
(2020)粤01民终16804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28
2020-04-28
(2019)粤0105民初12746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6
2019-11-20
(2019)粤01民辖终2326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19-12-13
2019-11-20
(2019)粤01民辖终2325号
质押合同纠纷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19-05-28
2018-12-06
(2018)粤7101行审9713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5﹞365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19日始向消费者提供公墓租用、墓位维护管理、遗体安葬、及包括墓穴建筑、安装、刻字等在内的等服务时,与消费者订立《广州市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及《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补充条款》,《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补充条款》是由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自行审核制作,该《补充条款》中规定了“第一条:一、……乙方一经交费,甲方出具发票后,墓地不退换,款项恕不退还。”、“第二条:二、认购单中的商品价格,由甲方按照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甲方对相关条款具有解释权”、“第二条:三、墓地销售后不得变更《广州市祥景陵园地契凭证》认购人姓名及使用人姓名,不得转让、炒卖。凡是私自变更《广州市祥景陵园地契凭证》认购人姓名及使用人姓名、转让、炒卖,墓地由甲方无偿收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条:二、在管理费期届满前三个月,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相关续用合同,并缴纳相关续用费用。”、“第七条:九、乙方在拜祭期间严禁在陵园内燃放鞭炮、燃烧纸钱、搞封建迷信活动。凡在陵园内燃放鞭炮、燃烧纸钱、搞封建迷信活动。陵园三年内不对该墓地进行清洁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十一、如乙方联系方式、证件号码变更,乙方应自行通知甲方,如变更后没有自行通知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补充条款》样式是统一制式服务协议,协议条款为格式条款,从2021年5月19日开始使用,其2025年3月20日对《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补充条款》进行了修改。2021年5月19日至2025年3月19日已使用《广州市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未修改《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补充条款》共计:2027份。综上,2021年5月19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补充条款》共计2027份,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以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度一共售出墓穴728个,其中,有34个规格面积为2.58平方米的墓穴,当事人按照56760元/个的标准收取墓穴租用费,实收单价标准为22000元/平方米,超出
2021年5月19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补充条款》,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以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条(一)、(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从2021年5月19日开始使用《广州市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及《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补充条款》两份合同以来至今(截止日2025年4月23日),从来没有发生过客户关于签订《广州市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广州市祥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使用合同补充条款》进行的投诉事件,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但是,当事人从2021年5月19日开始实施违法行为,连续违法时间较长,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程度的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6000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墓穴租用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多收墓穴租用费35088元属于违法所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经全部
6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