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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马溶烟花爆竹经营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司马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EXKL48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章庄铺镇襄东大道4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25号
经查,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从公安县海通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涉案产品128箱,进货价格70元/箱(7元/卷),共计购货金额8960元。该涉案产品的包装标识有:“富贵吉祥银光炮、单个药量:0.05g/个、10卷/箱、产品等级:C级、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19593-2015、GB24426-2015、生产企业: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新塘花爆厂、批号2021.9”。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产品投放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除抽检备样5卷被当事人自行销毁外,当事人已以10元/卷的价格将涉案产品销售了1275卷,销售金额12750元,获利3825元。 根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引燃时间应为3s~8s,而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引燃时间的实测值为2.0;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而涉案产品未标示;产品零售包装“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应≥4mm,而涉案产品的“警示语”字体高度<3.5mm,故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8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8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825元,并处罚款12800元,共计16625元,上缴国库。
128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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