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县金竹万华粮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海洋 | 注册资本:1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7789750369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山峡生态工业园B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7
(2019)鄂1087民初16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松滋市绿荷米业有限公司
沿河县金竹万华粮油有限公司
荆州市松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8
2022-03-08
(2022)黔0627民初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沿河县金竹万华粮油有限公司、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18
2019-09-29
(2019)鄂1087民初16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松滋市绿荷米业有限公司与沿河县金竹万华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76.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1-28
2017-03-28
(2017)黔06民终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沿河县金竹万华粮油有限公司、沿河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沿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沿河金竹梯田大米净含量标注不合格、金竹山乡贡米和宜乡金竹贡米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金竹园贡米和乌江金竹贡米净含量不合格”的事实成立。其上述产品包装袋当事人现无库存,未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和净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2
沿市监处﹝2025﹞013号
经查明,当事人沿河县金竹万华粮油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原料库收购车间内发现的:大米(忠粮桂朝米),共有122包,销售价分别为230元/包、218元/包、220元/包、232元/包、226元/包、221元/包,我局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销售价格按照218元/包计算,货值金额为122包×218元=26596元。当事人上述产品是从中间商翟运军(身份证号:513524********4132;家庭住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朝阳路55号;联系电话:17742626888)进购的,然后翟运军是从重庆市忠县储备粮有限公司购进的。在询问当天当事人沿河县金竹万华粮油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海波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上述产品的进货单、配送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其证明上述产品过期后未进行销售,所以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冉进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笔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时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沿市监强制﹝2025﹞033101号】、物品清单【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5032401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查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规格、名称等详细信息。 证据四:2025年4月21日、2025年4月25日对当事人的合法受委托人黄海波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大米的来源、数量、货值等以及涉嫌违法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1月14日的大米进销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大米的进货数量及销售数量。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及上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询问人受当事人委托,协助调查处理本案的身份合法性。 证据八: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相应的送达回证各一份 ,证明对当事人已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5.319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192.00元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