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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赞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H7PN92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545号17幢2-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浙0205民初501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陆**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3
(2026)浙0205民初4049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6-06-04
(2025)浙0205民初103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6-05-28
(2025)浙0205民初1126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6-05-28
(2025)浙0205民初1115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6-04-30
(2026)浙0205民初349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俞**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6-04-16
(2025)浙0205民初819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陈**,胡*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6-04-08
(2025)浙0205民初12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6-03-11
(2026)浙0205民初683号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6-02-06
(2025)浙0205民初127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海龙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11
2025-08-11
(2025)浙0205执异8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宁波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62号
2021年9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在江北区JB04-02-21、22、23,JB04-03-15a、15b、16a、16b(文创港核心区中兴大桥两侧)地块(二期)中的S4-3#楼,S4-4#楼,S5#、S4#楼,14#楼施工并完工,等待竣工验收。竣工规划核实发现当事人项目建设中,有5幢房屋存在未按“建字第33030520210005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审批要求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合计1847.94平方米,违法建设工程造价3475337.67元(备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470000500元÷总建筑面积249913.19平方米×违法建设面积1847.94平方米)。当事人6个月内未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零陆佰伍拾元整(¥260,650.00)
26065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06
2
甬北市监处罚〔2025〕438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文***城系由当事人开发、销售,当事人在江北区***路(***桥东侧)设立该项目的售楼处,从事宣传和销售该项目商品房经营活动。为向客户介绍该项目商品房的状况,当事人通过户外围档发布广告,在售楼处展示大厅内摆放户型宣传册、沙盘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2025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本项目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在本项目售楼处放有沙盘,沙盘中1#、3#、8#、9#、15#号楼模型上挂有“售罄”字样的标签(具体放置时间无法查实)。但截至2025年5月15日,上述5幢楼盘中实际并未全部售罄,其中1#号楼101、104、201、204、304、501、504、601、604、701、704、804、901、1001、1004、1101、1301、1401、1501共19套房未售出,3#号楼101、102、103、301、401、501、504、604、701共9套房未售出,9#号楼有301、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701、702、703、801共15套房未售出,15#号楼有501、601、1401共3套房未售出。据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无违法所得计算。2、当事人在本项目售楼处门口设置了两块围挡广告(具体放置时间无法查实),内容分别为“**城 文***城 42万方滨江综合体 集江景奢居、购物中心、商务办公集群 文化艺术中心等城市精粹于一体 打造时代甬江新名片”、“**城 文***城 总规划56091m2滨江水岸公园 一江三园,绿地覆盖率高达69% 形成步行、骑行、跑步的‘三慢系统’ 打造更高氧的健康环境”。当事人已经取得了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但是在上述两块围挡广告中未予以标明。因当事人人员调整,广告费用已无法查实,以无广告费用计算,另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无违法所得计算。3、当事人根据户型不同制作了5款宣传册,摆放在本项目售楼处(具体摆放时间无法查实),在该宣传册中宣称“**地产华东区域公司已累计开发面积超1000万方,服务家庭超20万户”、“‘连续十六年获得‘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连续十一年获得‘中国商业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等荣誉,全国布局超50城,累计开发近200个高品质物业”、“**地产华东区域公司已累计开发面积超1000万方,服务家庭超20万户。其中多个项目先后荣获国内房地产业最高奖项‘广夏奖’”等内容,上述数据内容并未表明出处。据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无违法所得计算。4、当事人未在本项目售楼处放置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仅摆放了价目表。据当事人陈述有没有制作、摆放过标价牌不清楚,但执法人员在售楼处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有放置标价牌。据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无违法所得计算。现当事人现已撤除沙盘中“售罄”字样的牌子,撤除5款户型宣传册。经查,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当事人在1#、3#、8#、9#、15#号楼实际并未售罄的情况下,为了展现楼盘热销,在相应楼盘挂上“售罄”的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在围挡广告上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预售)房地产广告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当事人在户型宣传册上宣称“信达地产华东区域公司已累计开发面积超1000万方,服务家庭超20万户”等内容,但未表明出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未表明出处的行为。当事人已取得预售许可,在公开房源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但当事人未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该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自2024年11月以来,当事人所销售的楼盘因房屋质量等多个因素引起群访群诉问题。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住宅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对当事人销售(预售)房地产广告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313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3
甬轨道罚〔2023〕042
2023年10月13日宁波市交通运输执法队四大队轨道大队接到轨道地保车间巡查人员电话举报,位于江北区中兴大桥下轨道三号线保护区内有违规施工作业,于是四大队执法人员袁杰军、夏捷联合轨道地保办工作人员在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40分到达江北区中兴大桥下地铁保护区内宝龙文创港项目施工处进行实地检查,经过实地的勘察并对施工方项目部负责人和轨道地保车间巡查人员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发现,该项目确实位于轨道三号线保护区内,且该项目的设计方案已上报,但是还未通过审核,施工方案也未上报和审核。因此,该行为涉嫌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征求运营单位的意见,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要求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