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赞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H7PN92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545号17幢2-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8
(2025)浙0205民初12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1
(2026)浙0205民初6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6-02-06
(2025)浙0205民初127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海龙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5
(2025)浙0205民初1238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任**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6-02-05
(2025)浙0205民初1093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东升(浙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6-01-27
(2026)浙0205民初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杨*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5-12-24
(2025)浙02民终861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12-11
(2025)浙0205民初103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5-12-01
(2025)浙02民终804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刘*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11-21
(2025)浙0205民初108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
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11
2025-08-11
(2025)浙0205执异8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宁波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62号
当事人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JB04-02-21、22、23,JB04-03-15a、15b、16a、16b(文创港核心区中兴大桥两侧)地块(二期)中的S4-3#楼,S4-4#楼,S5#、S4#楼,14#楼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零陆佰伍拾元整(¥260,6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零陆佰伍拾元整(¥260,650.00)
26065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06
2
甬北市监处罚﹝2025﹞43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文***城系由当事人开发、销售,当事人在江北区***路(***桥东侧)设立该项目的售楼处,从事宣传和销售该项目商品房经营活动。为向客户介绍该项目商品房的状况,当事人通过户外围档发布广告,在售楼处展示大厅内摆放户型宣传册、沙盘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2025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本项目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在本项目售楼处放有沙盘,沙盘中1#、3#、8#、9#、15#号楼模型上挂有“售罄”字样的标签(具体放置时间无法查实)。但截至2025年5月15日,上述5幢楼盘中实际并未全部售罄,其中1#号楼101、104、201、204、304、501、504、601、604、701、704、804、901、1001、1004、1101、1301、1401、1501共19套房未售出,3#号楼101、102、103、301、401、501、504、604、701共9套房未售出,9#号楼有301、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701、702、703、801共15套房未售出,15#号楼有501、601、1401共3套房未售出。据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无违法所得计算。2、当事人在本项目售楼处门口设置了两块围挡广告(具体放置时间无法查实),内容分别为“**城文***城42万方滨江综合体集江景奢居、购物中心、商务办公集群文化艺术中心等城市精粹于一体打造时代甬江新名片”、“**城文***城总规划56091m2滨江水岸公园一江三园,绿地覆盖率高达69%形成步行、骑行、跑步的‘三慢系统’打造更高氧的健康环境”。当事人已经取得了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但是在上述两块围挡广告中未予以标明。因当事人人员调整,广告费用已无法查实,以无广告费用计算,另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无违法所得计算。3、当事人根据户型不同制作了5款宣传册,摆放在本项目售楼处(具体摆放时间无法查实),在该宣传册中宣称“**地产华东区域公司已累计开发面积超1000万方,服务家庭超20万户”、“‘连续十六年获得‘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连续十一年获得‘中国商业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等荣誉,全国布局超50城,累计开发近200个高品质物业”、“**地产华东区域公司已累计开发面积超1000万方,服务家庭超20万户。其中多个项目先后荣获国内房地产业最高奖项‘广夏奖’”等内容,上述数据内容并未表明出处。据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无违法所得计算。4、当事人未在本项目售楼处放置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仅摆放了价目表。据当事人陈述有没有制作、摆放过标价牌不清楚,但执法人员在售楼处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有放置标价牌。据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无违法所得计算。现当事人现已撤除沙盘中“售罄”字样的牌子,撤除5款户型宣传册。经查,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处罚记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1#、3#、8#、9#、15#号楼实际并未售罄的情况下,为了展现楼盘热销,在相应楼盘挂上“售罄”的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在围挡广告上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预售)房地产广告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当事人在户型宣传册上宣称“信达地产华东区域公司已累计开发面积超1000万方,服务家庭超20万户”等内容,但未表明出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未表明出处的行为。当事人已取得预售许可,在公开房源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但当事人未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该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自2024年11月以来,当事人所销售的楼盘因房屋质量等多个因素引起群访群诉问题。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住宅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对当事人销售(预售)房地产广告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1#、3#、8#、9#、15#号楼实际并未售罄的情况下,为了展现楼盘热销,在相应楼盘挂上“售罄”的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在围挡广告上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预售)房地产广告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当事人在户型宣传册上宣称“信达地产华东区域公司已累计开发面积超1000万方,服务家庭超20万户”等内容,但未表明出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未表明出处的行为。当事人已取得预售许可,在公开房源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但当事人未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该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自2024年11月以来,当事人所销售的楼盘因房屋质量等多个因素引起群访群诉问题。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住宅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对当事人销售(预售)房地产广告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313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3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612号
当事人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地块(一期)实施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和《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
625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11
4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20号
当事人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创港中兴大桥两侧宝龙工地(二期)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壹佰陆拾元整(¥400,16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壹佰陆拾元整(¥400,160.00)
40016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12
5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51号
当事人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文创港中兴大桥西侧宝龙工地(一期)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贰佰玖拾元整(¥317,29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贰佰玖拾元整(¥317,290.00)
31729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21
6
甬(江北)建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当事人宁波宝龙聚行置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江北区JB04-02-21、22、23,JB04-03-15a、15b、16a、16b(文创港核心区中兴大桥两侧)地块(一期)项目将精装修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贰元整(¥121,162.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贰元整(¥121,162.00)
121162.00元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7-19
7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879号
当事人宁波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某某路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应用等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11
8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84号
当事人宁波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某某大道某某工地南侧实施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应用等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15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5
9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42号
被处罚人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工地实施了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125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31
10
甬轨道罚〔2023〕042
2023年10月13日宁波市交通运输执法队四大队轨道大队接到轨道地保车间巡查人员电话举报,位于江北区中兴大桥下轨道三号线保护区内有违规施工作业,于是四大队执法人员袁杰军、夏捷联合轨道地保办工作人员在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40分到达江北区中兴大桥下地铁保护区内宝龙文创港项目施工处进行实地检查,经过实地的勘察并对施工方项目部负责人和轨道地保车间巡查人员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发现,该项目确实位于轨道三号线保护区内,且该项目的设计方案已上报,但是还未通过审核,施工方案也未上报和审核。因此,该行为涉嫌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征求运营单位的意见,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要求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