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志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继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15AMH57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4号楼1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192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2023年3月,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网店“志成大药房旗舰店”进行药品销售。2024年6月16日,当事人与“西安芙卡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广告公司)签订了《网络页面广告设计制作协议》,当事人提供产品样图,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并上传臻瘦奥利司他胶囊的广告销售页面,广告费用为1200元。 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从长春参茸中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臻瘦奥利司他胶囊”(国药准字:H20133171)购进了40000盒,截止至2024年8月8日现场检查,销售1673盒,剩余38327盒。当事人能够提供该药品经销商资质、销售记录、《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查:1.该药品在广告销售页面宣传的功能主治包括“减肥、燃脂、瘦身、排油、减重、抗肥胖”,但说明书中功能主治为:“用于18岁及以上成人体重超重(体重指数≥24)患者的治疗。使用本产品,应同时配合低热低脂饮食”,广告中含有说明书中未涉及的功能主治,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2.当事人引用了患者使用前后对比图片,以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未严格按照《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广告。
经调查,长春市志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药品销售页面的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使用功能主治、患者使用图片宣传药品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37较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600.00元。
36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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