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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鸿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鑫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473917595X2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崇相公路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崇市监处罚﹝2026﹞10号
2026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查看抚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调取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界面,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2月1日至2月13日期间内的充装总数为5376,充前检查数为1955,充后检查数为1954。 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鑫陈述称,因除夕春节前顾客增多,工作繁忙,有时候未在充装之前或充装之后打开检查功能,导致抚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显示的2026年2月1日至2月13日期间内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数量均比充装总数少。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完成整改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醒敦促函》(抚市监特设提醒函[2026]3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 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严重缺失。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材料,证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完成整改工作。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八条【裁量基准】(二)规定“同时存在二项违法行为,或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 容器数量 2 台(套)以上或者气瓶数量 10只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八条【裁量基准】(二)之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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