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洋溪镇左胜利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胜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ECGET6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洋溪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存放食品,食品类与其他品类商品混合摆放。当事人无法提供加多宝凉茶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提供的思源泡椒牛肉面、娃哈哈乳酸菌饮品两个种类的进货单据,未填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无供应商鲜章,故我局不予采纳。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因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取暖器的行为向当事人下达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市监罚〔2025〕54号),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故当事人该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系拒不改正。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1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印市监罚[2025]5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如下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具体信息为:(1)产品名称:乳酸菌味吐司,净含量:90克,执行标准:GB/T 20981,生产日期:2024年8月10日,保质期:120天,数量:9袋;(2)产品名称:八角,净含量:30克,执行标准:GB/T 15691,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2袋;(3)产品名称:2+1草莓味吐司面包,产品类别:调理面包,产品执行标准:GB/T2098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52042100288,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产商:贵州山牛实业有限公司,厂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e06号,保质期:120天,数量:14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6日有4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9日有3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有7袋;(4)产品名称:白胡椒粉调味料,配料:白胡椒,大米,辣椒,执行标准:Q/HLS 0002S,生产许可证号:SC11637148100017,制造商:乐陵市亨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杨安镇三岔口路西,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5袋;(5)产品名称:东鹏电解质饮料(柠檬味),净含量:555ml,执行标准:Q/GZDP0021S,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744018300749,生产日期:2023.09.05,保质期:12个月,数量:4瓶。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如下电取暖器,具体信息为:(1)产品名称:室内加热器(鸟笼型),型号:YW/NL-006,制造商:邵东市大禾塘欧阳电器加工厂,该产品外表无“CCC”认证标志,数量:2个,销售价:12.00元/个;(2)产品名称:室内加热器(鸟笼型),型号:YW/NL-006,制造商:邵东市大禾塘欧阳电器加工厂,该产品与前款产品型号和生产厂家一致,产品外观不一致,数量:2个,销售价:15.00元/个;(3)产品名称:室内加热器(鸟笼型),型号:YW/NL-002,制造商:邵东市大禾塘欧阳电器加工厂,该产品外表无“CCC”认证标志,数量:1个,销售价:38.00元/个。上述鸟笼均无防倾倒装置。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乳酸菌味吐司购进价为1.20元/袋,销售价为2.00元/袋;八角购进价为3.00元/袋,销售价为6.00元/袋;2+1草莓味吐司面包购进价为0.50元/袋,销售价为1.00元/袋;白胡椒粉调味料购进价为1.50元/袋,销售价为3.00元/袋;东鹏电解质饮料(柠檬味)购进价为2.50元/瓶,销售价为4.00元/瓶;型号为YW/NL-006的室内加热器购进了4个,购进价为8.00元/个,销售价为12.00元/个,已销售5个,另一种型号为YW/NL-006的室内加热器,购进了7个,购进价为10.00元/个,销售价为15.00元/个,已销售5个,型号为YW/NL-002的室内加热器购进了1个,购进价为15.00元/个,销售价为38.00元/个。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取暖器的违法事实成立,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0元/
警告#罚款0.534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343.8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