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惠聚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来平 | 注册资本:101.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4BDJ2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马口镇新正街28号惠丰首怡绿地5号楼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5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按规定完整明码标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在其管理的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安装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充电设备19台共190个端口,收费按功率计算为1元4小时至1元30分钟,扫码付款,同时,当事人在充电区域进行了价格公示,公示牌只显示了:当事人在充电区域设有价格公示牌,但公示牌仅显示了:1.充电桩使用说明;2.充电收费模式;3.服务费收费模式;4.充电桩安全说明。未公示定价方式、政策依据、经营单位、运营单位、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事项,公示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但该公示牌已有基本内容,仅缺失部分要素,与完全未明码标价有本质区别。充电服务收费价格本身合理,当事人未因公示内容不完整而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故本案中此项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二、重复收取清洁卫生费
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向首怡绿地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的同时,额外向每户业主收取清洁卫生费60元/年,清洁卫生费为每年年底收取当年的。
该公司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步梯房0.6元/平方米·月,电梯房0.8元/平方米·月。物业费与清洁卫生费通过扫码统一收取,但收费项目中清洁卫生费作为独立项目单独列出。
被询问人喻建国陈述,该笔清洁卫生费实际用于支付将小区垃圾运至环卫指定位置的“转运费”,先后由杨三九(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现金支付)及公司内部保洁人员罗小华、陈爱芳、梁会方、吴又先(2024年6月起,在原工资基础上每人每月上涨200元)负责。该公司仅能提供一份“惠丰滨江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范本,但首怡绿地小区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已无法提供,且未能出示收费备案或批准文件。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已缴费业主的完整明细清单,本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年度收费汇总记录和物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肆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整(¥48,990.00元)。2026年8月1日至8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退费名单及业主签字确认表等材料,证明多收取的清洁卫生费48,990.00元已全部退还业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关于重复收取清洁卫生费
定性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重复收费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提供退费名单及业主签字确认凭证,证明多收取的清洁卫生费48,990.00元已全部退还,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该笔多收价款不予没收;
鉴于当事人具有主动退还多收价款、主动停止收费、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等从轻情节,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二)关于充电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定性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湖北省及孝感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相关事项。
处罚决定: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充电场所显著位置完整公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定价方式、政策依据、经营单位、运营单位、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已整改完成);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且系初次违法、未实际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罚款,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其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及规范要求。
(三)合并处罚决定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
1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